2020年11月20日
为保证后勤处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,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后勤处内所有工作人员。
第二条 后勤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和政策,遵纪守法,努力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积极参加职业培训,学习文化、业务知识,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、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能力。
第三条 自觉遵守考勤制度,按时上下班,不准迟到、早退、无故缺勤、擅自离岗,有事、有病严格履行请假手续。
第四条 服从领导,自觉接受上级工作安排和监督检查。
第五条 工作时间内不得从事其它非工作性活动(如娱乐、干私活等)。
第六条 工作期间应穿戴整洁,配发工作服的,必须统一着装,特殊岗位必须挂牌上岗。
第七条 不准推诿扯皮、敷衍塞责、贻误工作。
第八条 不准在工作日的中午饮酒。
第九条 不准无故关闭通讯工具以致联络不到、影响工作。
第十条 不准随意表态、乱发议论,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。
第十一条 各部门之间、员工之间要加强团结,互相协作,密切配合。
违反上述工作纪律者,后勤处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,并可处以相应的纪律处分,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